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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幼明事件后续附录:部分资料
两个故事 http://lit.netsh.com/article/one_article.php?iArticleID=8242
好图书 http://www.haotushu.com/book/94341/ 罚款任务猛于虎——一个民警对罚款任务的反思 http://www.rockstyle.com.cn/subjam/2006/03/post_396.html 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c/2006-06-12/112410133478.shtml 警察网 http://www.police.com.cn/Article/renwu/wyzx/200606/7516.html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111&ID=632261 黑社会的逃兵--吴幼明回忆录 (ZT) http://www.dmc-dz.cn/luntan/simple/index.php?t8429.html 听证会 2006年8月16日上午,我被所长通知到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去。去了之后,Y给了一份通知: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告知书
(黄新出)罚告字(2006)第012号
吴幼明:
你因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及出版物中夹杂有违禁、淫秽内容,并违法经营,我局拟给予罚款贰万元并没收非法出版物《水沫》肆拾陆本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告知我局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下:
现查明你自2000年4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以“水沫文学社”的名义出版《水沫》刊物14期,其中期刊11期,特刊《水沫诗号外》、《自行车王国》、《70年代水沫特刊》各一期,先后在黃石港区印刷厂、市智和彩印科技有限公司、市金鑫印刷厂印刷11100本。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水沫》刊物14期均属非法出版物,其中《水沫NO.6》、《水沫NO.7》、《水沫NO.8》、《水沫·第11期》等属夹杂有违禁内容的非法出版物,《水沫·创刊号》、《水沫NO.7》、《水沫NO.9》、《水沫·第11期》《70年代水沫特刊》等属夹杂有淫秽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在此期间,并将部分刊物通过广州市一夫书店、北京市“白糖罐”工作室、兰州市凤栖梧书店以及个人直销方式进行违法经营。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水沫》出版物扣押清单及照片;在邮政部门提取的部门包裹单、汇款单凭证;违法经营《水沫》刊物凭证;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结论以及你本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我局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我局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后的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在此期间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2006年8月18日下午,所长又通知我到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去。Y又给了一份通知: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
听证通知书
(黄新出)听字(2006)第001号
吴幼明:
关于你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一案,你于2006年8月1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举行听证会。举行时间: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时整,举行地点:黄石市新闻出版局会议室。
特此通知。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2006年8月25日15:00时,我和一位朋友来到黄石市新闻出版局二楼会议室。等了约二十分钟,听证会开始,主持人X要求我的朋友回避,因为听证会不设旁听席。朋友离开了后,有摄影师进门,将摄像机对着我们架好,现场有摄影师、案件调查人员Y和W,书记员B,主持人X和我。B将采访机放在桌上,这样我们每个人的讲话都可以一句不漏的被记录下来。
X宣布听证会纪律,主要有这么几条:1、案件调查人员可以陈述案情和相关证据,当事人可以对处罚依据提出质疑和补充证据,但双方不得进行与案件无关的人身攻击。2、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对听证会过程进行录相、录音。3、所有参加听证会人员的通讯工具必须关掉。我当时正好手机沒电了,W主动提出将我的手机拿到他的办公室充电,我将手机和充电器都交给他拿去充电了。
X先让参与听证人员介绍自己的身分,我介绍自己为吴幼明,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大专文化,现住黄石市沈下路49-1,现为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公安分局西塞派出所民警。X、Y、W均为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我不想透露他们的姓名和职务,因为他们也是身不由己,出席这场听证会并不是他们所能决定的,他们不能为此案负责。
X宣布W先陈述案情,W大声的念了一遍打印稿,案情陈述与此前交给我的黄石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告知书内容基本相同,但增加了对证据的说明。关于我的案件共有9组证据:1、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的鉴定书。2、《水沫》14期(全套)。3、对《水沫》的暂扣单一份,照片10张。4、在邮政部门提取的我对外地邮寄物品包裹单59张,总重量为672公斤;外地对我的汇款单50张,汇款额总计13879元。5、广州市一夫书店、北京市“白糖罐”工作室、兰州市凤栖梧书店、黄石学者书店销售《水沫》的收据共7张。6、兰州市凤栖梧书店进书单及付款记录复印件。7、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公司出资印刷《70年代·水沫特刊》的发票。某印刷厂的送货单。8、23个人的证人证言。(未告诉我具体是哪些人。)9、我本人的陈述。
接着由Y宣布我具体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哪些条款及黄石市新闻出版局拟对我进行罚款两万元的法律依据。
X宣布由我陈述对案情及相关证据的质疑,我说:“首先我认为《水沫》不是非法出版物,我个人编辑交流《水沫》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要具备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违法行为必然具有隐秘性,不可能有公开的违法行为。从我2000年4月编辑印制《水沫》以来,我就在每期《水沫》上公开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通迅方式,同时对各大文学刊物、评论家、艺术家、导演、艺术书店进行赠送和交流。 2002年10月,湖北省作协召开湖北省诗歌研讨会,黄石市的几名诗人委托我主编了一册《水沫诗号外·黄石诗工厂专辑》,我们在会议现场发放了100册,所有参会的省市文联领导、报刊编辑、湖北省内各地的诗人们人手一册。黄石市新闻出版局现任的C局长也和我们一起参加了这次诗歌研讨会,他当时在我市某区宣传部工作。
公开杂志《诗歌月刊》每年都出一期《民刊特大号》,每期选发几十份民刊内的作品,对每份入选的民刊还刊发刊物封面,公开主编联系地址,还附有主编谈刊物的编辑观念和倾向的文字;《水沫》也在2003、2005年两次入选过《诗歌月刊·民刊特大号》。还有《绿风》、《上海文学》等很多种公开文学刊物也以专刊或专栏等形式介绍过民刊并选发作品。如果说民刊是非法出版物,那岂不是《诗歌月刊》等公开刊物对众多非法出版物经常做集中展示和推广传播,这不是太荒谬了吗?这是不是能引申得出一个结论:对于民刊这种中国当代特有的文学现象,文化出版界均是以一种很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它,并没有几个人将它作为非法出版物看待,因为民刊与那些用来营利的盗版书或下流淫秽、反动的政治书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就我个人而言,我从未将《水沫》当作一个见不得光的隐私去深藏不露,相反我一直是公开的将《水沫》作为我以个人的观点和角度来参与中国当代文学艺术发展的工作来作。就是面对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的调查时,我也从未否认过我个人出资编印《水沫》的事实。2002年,中央戏剧学院的女生桂冠来黄石为我拍摄了记录片《水沫·人》,片中拍摄了我作为交警的日常工作和文学创作,重点介绍了我编辑《水沫》的想法和过程,此片曾在凤凰卫视播出。2002年,《我爱摇滚乐》杂志约我为刊物开设《水沫插页》专栏,我编了11-28期,历时三年。2003年,黄石市《大江商报》的记者采访了我,我畅谈了我个人的文学写作和编辑《水沫》的观念,报纸以整版的篇幅刊出。2003年,《视觉21》杂志约我写了一篇谈《水沫》的文字,也是公开发表。2005年春天,黄石市电视台的编导苗毅、舒明柳给我拍摄了专题片《生活在别处》,片中拍摄了我的交警工作和业余写作,编辑《水沫》等等生活细节;此片曾在黄石市电视台纪实栏目播出。你说小偷能在报刊、电视媒体上谈他怎么偷窃吗?抢劫犯能在公共媒体上讲述抢劫的过程吗?我这样公开的编辑民刊《水沫》,并与社会各届文化人士广泛展开交流,这能用编辑印制非法出版物来定性我的行为吗?难道这么多报刊和媒体的工作人员连什么是非法行为都无法识别吗?所以我认为我和《水沫》都是正大光明的。”
Y说:“你将《水沫》称之为民刊,我却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什么民刊,就我的工作职责而言,我只知道不经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出版的印刷品都是非法出版物。”
我说:“你这就将合法和非法这两个概念绝对化了,就象说一个人不是共产党员就一定是个反党人士,不是政府组织就是黑社会一样。另外,我要求看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对《水沫》所作出的鉴定。”
Y说:“你无权查看省新闻出版局对《水沫》所作的鉴定,但主持人可以看。”说完将鉴定递给了X。
X看了鉴定对我说:“这份鉴定是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作出的结论,是真实有效的,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说:“我并不想否认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但这个鉴定只是笼统的说明《水沫》的哪几期夹杂有违禁内容,哪几期夹杂有淫秽内容;我要求具体给我指出《水沫》中的哪一篇文字是违禁的,哪一篇文字是淫秽的,然后我想与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的工作人员讨论一下鉴定的标准问题。”
X说:“这个问题似乎与本案无关,黄石市新闻出版局拟对你进行处罚并不是针对你编辑的《水沫》中夹杂有违禁及淫秽内容这一点。”
我说:“这并非无关,这一点非常重要。你们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上明文:‘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水沫》刊物14期均属非法出版物,其中《水沫NO.6》、《水沫NO.7》、《水沫NO.8》、《水沫·第11期》等属夹杂有违禁内容的非法出版物,《水沫·创刊号》、《水沫NO.7》、《水沫NO.9》、《水沫·第11期》《70年代水沫特刊》等属夹杂有淫秽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对于一个有着12年警龄的民警来说,我能知法犯法,在我编印的刊物上传播淫秽、违禁内容吗?特别是对于一个严肃作家(我曾经在《小说界》、《大家》等纯文学杂志上发表过小说,自称严肃作家应该并不过份。)来说,我居然连淫秽、违禁内容和文学创作之间的区别都鉴别不了,这岂不是对我人格和文学判断力的双重贬低?我怎么可能不对这份鉴定较真呢?
我想举女作家王安忆著长篇小说《米尼》为例,这本小说是江苏文艺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内容肯定也经过了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批。这本书里有着大量的性描写,文学水平的高下我不想比较,但《水沫》中任何一个文字中的性描军的内容和尺度绝对要比《米尼》少。如果《米尼》是纯文学作品却判断《水沫》夹杂有淫秽内容的话,我觉得这就是在鉴定中使用了双重标准。同时,我作为一个警察,想就执法问题说几句话:如果我对犯罪嫌疑人调查终结,必须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核实证据后宣布逮捕,然后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才能由法院依据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罚决定。而你们新闻出版局就凭着新闻出版局内部出具的一纸签定就可以判定《水沫》中夹杂有违禁、淫秽内容,然后对我进行罚款两万元,我觉得这个处罚过程不合乎法律程序,我要求对这份鉴定进行行政复议,要具体说明违禁、淫秽之处,然后我将全文发表在网上让公众讨论这究竟是不是违禁、淫秽内容。”
X说:“你无权要求对这份鉴定进行行政复议,这是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肯定有它的评判标准和尺度。”
我说:“《水沫》自2000年创刊以来,多次受到《小说界》主编魏心宏、《人民文学》副主编李敬泽的好评,我有他们写来的信件为证。艺术家艾末未对《水沫》的评价很高并几次进行经济支持,独立制片人吴文光编辑的《现场3》一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中收录了艺术家杨志超的两个行为艺术笔记,占全书150多页,均是选自《水沫》;书里还收录了吴文光先生对我的采访,主要是谈我的生活经历和编辑《水沫》的过程。这些人都是文艺界的优秀人物,他们对《水沫》的评判也可以作为一种参照的标准来判断《水沫》的价值。同时还有广大的读者、作者对《水沫》的好评,至今还没有一个读者对我提出《水沫》中有淫秽反动的内容,难道这么多人都集体缺乏文学和道德的判断力,看不出《水沫》夹杂有违禁和淫秽内容,却是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的工作人员独具慧眼吗?我希望你们不要闹出笑话。
另外,这个问题还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比如最近的郭敬明抄袭案,通过法院鉴定,郭敬明的书中存在大段抄袭现象,然后判决郭敬明对原作者赔钱并登报赔礼道歉。如果《水沫》经法院判定有违禁、淫秽内容,我同样愿负法律责任。但我的前提是必须将这些文字全文交公众或文艺界权威人士去判断,而不是让一个与文学无关的所谓鉴定人员去作断章取义的判断。”
X说:“这个问题没必要再讨论了,你还对以上这些证据有什么疑问?”
我说:“我想知道11100本《水沫》这个数字是怎么得出来的?我印象中沒有印这么多书。”
Y说:“这是三个印刷厂老板的交待及你自己的陈述所综合计算出来的。”
我问:“这汇款13879元中的每一张汇款单你们都复印了吗?为什么不根据汇款单上的购书留言详细统计出有多少钱是读者汇来买《水沫》的,哪些是别人赞助我个人的,哪些是稿费收入?难道你们认为我卖了13879元的《水沫》?”
Y说:“我们只是统计了你收到的汇款,没说这些钱都是购书款。”
我问:“你们既然统计出了11100本这个数字,为什么不统计出我花了多少钱印书?既然统计有包裹单59张,汇书672公斤,为什么又不统计出我花了多少邮资?难道你们认为我办《水沫》可以收支平衡或营利吗?”
Y说:“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我们并不是说你卖杂志赚了钱,你一分钱没赚照样可以依法处罚你。”
我说:“我的行为够得上违法经营吗?所谓经营,必须是以营利为目地,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才够得上经营。我花1000元印200本书,还倒贴邮资送出去198本,只卖出了2本书得到10元钱,这能说得上是经营吗?你见过有人这么着经营吗?你这样运用法律让我想起文革中农民养两只鸡吃一只卖一只,结果被说成投机倒把,抓起来判两年刑的故事。”
Y:“可《出版管理条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经营的金额,哪怕你只卖了一本书也就是经营。”
X说:“这个问题就不要再讨论了,你对以上证据还有什么疑问?”
我说:“没有了。”
X说:“请你再作一次最后的陈述。”
我说:“法律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上海有份民刊叫《零度写作》,编辑也被上海新闻出版部门调查,后来只是叫他们停刊。为什么我从2000年做《水沫》起,一直公开赠送交流,其间黄石的媒体还几次报道我和《水沫》,直到2006年5月前没有任何人找过我?同是做民刊,为什么《零度写作》同仁只是被勒令停刊而我就得罚款20000元?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处罚我的标准何在?这是为了教育我吗还是另有其他目的?2006年5月前我连黄石新闻出版局门朝哪儿开都不知道,你们猛的找上门,而我也配合你们的调查如实陈述我作《水沫》的过程和想法,还主动上交了《水沫》46册,还在调查笔录中对你们表示我再做民刊一定向黄石市新闻出版局申请;而你们却拿着这些所谓的证据要罚我20000元,这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原则吗?你们之前对我教育过了吗?难道非要对我罚款20000元才能对我起到教育目的?我要对你们的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X说:“你拥有所有法定的各项权利。今天的听证会就到此为止。”
在我对听证会的文字记录进行阅读并鉴字时我发现,文中有这么一段,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居然查扣了1244本《水沫》!这个数字让我震惊。黄石市新闻出版局的人工作能力太强了,我只知道他们和黄石市公安局的民警们出差到北京、兰州、广州去收缴了《水沫》,但我没想到他们收到了这么多,这是可以放满一辆面拖的书啊。我不为这些被收缴的《水沫》而可惜,我为我浪费了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和黄石市公安局这么多的人力(国家的工资)和差旅费(都是纳税人的血汗)而感到心痛,为了调查我和《水沫》,有这个必要吗?难道他们花了这么多钱(这么多人组织成专案组,调查了23个人,出差了这些地方,运回这么多书,我估计花费不会少于10万元。)就为了罚款我20000元?包括今天的听证会,我是从单位里请假来的,他们五个人陪了我一下午,从15:00时谈到近18:00时结束,外面还有两名工作人员等着,这也是人力的浪费呐。我不知道这场闹剧还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结束,但我希望这件事不要草草结束或不了了之,我希望这件事能够成为中国民刊合法化的里程碑,因为自由发言和交流是宪法赋予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民主权利,这权利不应该被新闻出版局所剥夺,这行为更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吴幼明200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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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幼明 推荐编辑: 郭亚男 2 朵 我要送花 2006年06月05日 两个故事
第一个故事 自从我2006年1月5日和2月21日在网络上分别发表《交警为什么都热爱罚款》、《罚款任务猛如虎》两文以后,在网上引起了很多朋友的关注,其中反响最强烈的就是我的同行和其他基层公务员们。我收到支持的短信有500多条,现抄录一部分给朋友们看看。
1339150····
2006/1/12/12:10:45
支持你!你无愧于头上顶着的国徽!我们中队全都支持你!
010-8195····
2006/1/12/13:50:26
您是黄石的吴幼明同志吗?在网上看了您的公开信,很钦佩您的勇气,北京同行在此敬礼!
1383776····
2006/2/11/10:35:24
老吴,我们支持你!作为一名民警,我理解你,你的信大家都看到了,希望你能坚持下去。向您致敬!
1375504····
2006/2/28/11:48:12
我是一名公务员也是一名党员也为政府内部出现的一些非法行为深感担忧和无奈,你的做法我想对于每一位公务员都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榜样,现在象你这样有独立人格的公务员很少了特此致敬
1306168····
2006/3/6/13:06:11
你好!我是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的,叫···,在公安网上看到关于你的帖子,加油啊!不管发生什么事,都不要气馁。我们关心你、支持你。
1392121····
2006/03/07/15:22:59
佩服你,可惜我没有你的勇气。江苏一交警
1308236····
2006/3/20/09:52:42
刚刚才看到你的帖子触动很深,我从精神上支持你我是河北的交警,但是为了给家人一口饭我沉默了,我这又何尝不是这样呢
1357027····
2006/03/30/17:59:38
你好我刚刚在网上读过了你的事迹与文章,非常支持你我也是一个基层巡警(三级警司)对你的遭遇感同身受,我为有你这样一个敢于直言同行深感自豪
1335492····
2006/04/06/15:08:47
我们的情况跟你说的一样,我们的处罚任务量化也很重,我们现在上一天班怕一天,从2004年11月开始就没一天停止过罚款任务,真的受不了,我觉得与执法为民相去甚远,我大力支持你,一个昆明交警
谢谢你,我上有老下有小,我没你的胆量和才华去反抗,只是有想法,前两天云南红河的一交警因罚款被当场杀害不知你知否?我很关注你并支持你。
1381012····
2006/04/06/22:43:11
吴哥您好,看到··上您的文章,感到敬佩和欣慰,我们揭发丑恶不但因着诚实正直,更因着我们对大环境深深的爱和期许!感谢您!并请多多保重自己
1335818····
2006/04/29/12:07:01
我很理解你!我老公和你一样的工作每次月底考核总最后,有什么办法呢?为了生活你千万不要辞职就当休养身体总有出头之日!!!
罚款的潜规则十三亿中国人都知道!好好过日子千万不要中某些人的鬼计,穿小鞋不可怕鞋穿破了自然就不痛了,记住我们的名言,干部是临时工身体是自己的财产是子女的,开开心心过好你每一天
我之所以摘抄了这些同行们包括警嫂的短信,只是为了向网友们说明:广大基层民警们并不是冷酷无情的罚款机器,他们面对着领导订下的罚款任务,同样也是无可奈何。而领导也是人,面对着财政供给不足的现状,他们也只能将经济压力分摊到每一个基层民警身上。一句话,这并非是能由公安机关自身所能解决的问题。
2006年2月28日上午,黄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A、副书记B、市局法制办副主任C、市局纪委监察科科长D来到西塞派出所找我谈话。A说:“你在2005年底写给市局局长王庆华的信因为年前工作忙,所以市局没有受理。其后你在网上发表了一些文字揭发了黄石港交警大队队长谢崇明违法给民警订罚款任务的事,尽管你没有向市局纪委投诉此事,但我们在网上看到了这个文字。从今天起,市局纪委正式受理你的诉求,将成立专案组调查我所反映的黄石港交警大队给民警订罚款任务的情况。”我问:“调查多长时间才宣布结果?”D说:“两个月。”同时对我宣布纪律:“在纪委调查期间,你不得向外界公布调查人员姓名,具体办案过程,也不得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表有关此案的文字。”
说实话我之所以没有将文字交给市局纪委,并不是不相信组织,而是因为这个问题并非谢崇明个人的问题,全国各地几乎所有的交警基层大队都有罚款任务,这个体制问题靠纪委能解决吗?我向纪委反映能达到什么目地?让谢崇明下课?他认真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最多也不过是对待民警的思想问题时有点简单粗暴,这是工作能力问题而不是道德品质问题。他又不是被查出有贪污受贿行为。如果他为此事丢官,那我都觉得谢崇明冤死了。
此后纪委专案组的同志们开始调查了,他们找了我、黄石港交警大队的几名民警、西塞山交警大队的几名民警谈话,还调取了几名民警的工作笔记,交警支队的百分考勤发放记录、交警支队的百分考勤规定等等资料。而我以前的老同事们纷纷给我打电话,问我知不知道市局纪委又在调查此事,他们认为市局纪委在想方设法搞我,想找理由把我弄出公安局。老同事们为什么会这样想呢?因为调查就要拿出结论:不是谢崇明违法订罚款任务,就是我在胡说。而市局纪委怎么可能说谢崇明错了呢?这样还怎么让基层所队领导大胆工作?我也认为同事们的担心很有道理。
纪委专案组找我谈了几次话,每次都有书面谈话记录。他们反复问我手头有什么能证明黄石港交警大队给民警订罚款任务的书面证据,我说:“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谢崇明就是再傻,他也不会傻到给民警书面下达罚款指标的程度啊!我手中怎么可能有这种证据呢?”D问:“那你手头有大队的会议记录或工作日志一类的东西吗?”我说:“我开会从来不做记录,一般带本小说去看。再说我的记录也不能作为证据,因为这是我写的,别人可以说我事后伪造。”D问我:“你既然敢揭露这个情况,那又为什么不提前留心收集证据呢?”我说:“罚款任务这件事是所有民警都清楚的,我的文字是针对体制问题,而不是针对谢崇明这个人,我又不想对付谁,为什么要象个特务似的苦心收集证据呢?我再说一遍,我手里没有任何能证明黄石港交警大队给民警订罚款任务的书面证据!只有我因为没有完成罚款任务而被扣工资的事实,由于我没有领款,所以发放表上没有我的签名。”
应该说纪委专案组的工作是非常认真和细致的,我看到他们收集的材料和调查笔录堆得很高。有次D告诉我:“这次调查是严肃认真的,也是公平公正的,我们不仅要对你负责,也要对黄石港交警大队的大队长谢崇明负责,还要对市局党委负责,更要对上级公安机关(湖北省公安厅)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媒体负责;总之,这次调查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2006年5月12日,D通知我到市局纪委会议室,专案组将正式对我回报调查结果。D对我口头宣读了调查结果,主要内容有这么两点:“1、我所反映的黄石港交警大队对每名民警制订罚款任务一事,经调查不属实。该大队在2004年以前确实订过罚款任务,但在2004年“2。26”事件(当日黄石市西塞山区公安分局临时借用人员抓嫖娼创收致人死亡)后就取消了罚款经济指标,现在只有纠章量化指标。这个量化指标是以省厅交警总队、市局交警支队的指导性文件为依据来制定的,唯一不合理的是每起纠章平均处罚额不能低于50元这一条,目前该大队己经对这一点予以了改正。2、关于我未完成罚款任务被扣803元一事,经调查属实,但数额略有出入,他们查出我被扣了798元。这钱是因为我连继四个月均未完成月纠章量化指标,由大队上报支队政治处,在支队政治处核发百分考勤工资时扣下,这是支队行为,并非大队领导的任意作为。“
D念完问我有什么想法,我说:“没有想法,纪委的同志们这段时间为我的事辛苦了。”实际上这个结果不仅是我早己预料到的,也是我的交警同事们早就猜测到的,或者可以这么说:这个结论比我和同事们想象的还要好一些。立场决定观点,我并不责怪纪委的同志们,因为他们所处的位置只能为市局领导负责。
D问我:“你需要查看证据吗?”我说:“不需要了。”D说:“如果你对调查结果不满意,你可以向市纪委或省纪委上诉。”我说:“不需要再麻烦了,我对这结果很满意,领导们对我己经是很宽容了。”D说:“如果你接受了这份调查结果,那么你以后就不能再对此事有不同意见,否则就是诽谤,我们将追究你的法律责任。”我问:“这回报应该给我一份吧?”D说:“不能,因为没有对你进行任何处理,所以没有必要给你。”我说:“那交警支队扣了我的钱总该给我收据或扣钱依据吧?”(实际上这钱于2006年1月27日下午,交警支队的领导在私下退还给我了,但他们后来集体否认了退款行为。)D说:“这个要求我可以代你向交警支队提出。”
2月15日下午,D通知我到市局纪委,将一份《关于百分制考核扣分的说明》给了我。
《关于百分制考核扣分的说明》
吴幼明同志:
依照省公安交警总队《交警勤务管理办法》、《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百分制考核规定》和大队《纠正违法量化考核办法(试行)》之规定,你2005年5月至8月未完成规定交通违法查处起数,依照大队上述考核办法第3条第3款“起数完成率每少1个百分点扣百分考核1分,每分按3元计算”之规定,扣除5至8月业务分分别为10分、30分、54分、72分;依据大队考核办法第4条第1款“连续3个月完成率不达标的,扣除当月全部考核奖”,9月份扣百分制考核100分,合计266分,即人民币798元(此款项己由支队政治处当月审核,支队财务室当月扣除,当月扣款领款由中队长姜新建在《交警支队百分考核情况综合表》上签领)。根据你的要求,特此给予说明。
黄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黄石港交警大队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该说明上方还注明“内部资料严禁外传”。
第二个故事
2006年5月16日上午,我在西塞派出所上班,所长云道君叫我到办公室,里面有两位中年男人在等我。云所长介绍:“这两位是黄石市新闻出版局的领导同志,今天来找你调查情况,你等会儿跟他们到新闻出版局去一趟。”接着新闻出版局的E科长就拿出两张通知书让我签名,然后给了我一张,我们就一起坐车来到位于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的市新闻出版局。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
执法调查通知书
黄新出调字(2006)笫05号
吴幼明:
因你非法出版刊物,请你于2006年5月16日8时30分到黄石市新闻出版局接受调查。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公章)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本通知书我己于2006年5月16日收到。
签名:吴幼明
在新闻出版局二楼会议室里,E和女工作人员F对我进行了书面调查询问。首先他们告诉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在检查时发现广州一夫书店里经营一种未经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就自行编辑出版的文学刊物《水沫》,刊物上标明了主编是吴幼明,通信地址是湖北省黄石市。于是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就发函到黄石市新闻出版局要求协查。他们根据《水沫》上公开的联系方式找到了我。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水沫》被我们定性为非法出版法。我们正式告知你:你要立即停止《水沫》的编辑、印刷、发行,同时你要如实向我们说明《水沫》编辑、印刷、发行的过程。”
我说:“《水沫》作为一份文学民刊,是我个人出资编辑、印制的。我的想法是收集中国当代文学、艺术、思想界的一些多元化声音,并通过《水沫》这个平台,进行作者和读者间的交流和传播,让更多的人们都能听到这些独特的声音并参与进来。我知道《水沫》未经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批,不符合某些条例的要求,但我并不认为自己是在出版非法出版物。原因有以下几点:
1、 从2004年4月《水沫》试刊号出版开始,我就在《水沫》上公开自己的通迅方式,对各大文学刊物、评论家、艺术家、导演、艺术书店进行赠送和交流,同时也通过黄石市后人类书店对黄石市的各届文化人士进行公开赠送,由书店老板刘港顺帮助我转交。据刘告诉我,连当时的黄石市文化局长都送了一本。平时,黄石的文学朋友聚会时,我每次都会带上十几本《水沫》去赠送交流。
2、 2002年10月,湖南省作协召开湖北省诗歌研讨会,黄石市的几名诗人委托我主编了一册《水沫诗号外·黄石诗工厂专辑》,我们在会议现场公开发放了100册,所有参会的省市文联领导、报刊编辑、湖北省内各地的诗人们人手一册,为推广传播黄石市本土诗歌创作作出了自己的一点努力。在那次会议上,省作协领导高度评价了武汉市诗人小引及他编印的民刊《或者》和他创办的同名诗歌论坛,认为小引对湖北省的诗歌创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还有某位公开诗歌刊物的主编发言说,我国现阶段民刊发展迅猛,和网络诗歌一道促进了当代诗歌的繁荣发展,和官刊(公开出版的刊物)相比,民刊就象私有经济(个体户)对于国有经济(国营企业)是一种补充一样。这些并非我个人的杜撰,那天在场有全省那么多诗人听到了讲话,你们还可以查阅当时的会议文字记录、录音资料。
3、 公开出版的杂志《诗歌月刊》每年都出一期《民刊特大号》,每期选发几十份民刊内的作品,对每份入选的民刊还刊发刊物封面,公开主编联系地址,还附有主编谈刊物的编辑观念和倾向的文字;《水沫》也在2003、2005年两次入选过《诗歌月刊·民刊特大号》。如果说民刊是非法出版物,那岂不是《诗歌月刊》这份公开刊物对广大非法出版物每年都作一次集中展示和推广传播,这不是太荒谬了吗?还有《绿风》、《上海文学》等很多种公开文学刊物也以专刊或专栏等形式介绍过民刊并选发刊内作品,这是不是能引申得出一个结论:对于民刊这种中国当代特有的文学现象,文化出版界均是以一种很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它,并没有几个人将它作为非法出版物看待,因为民刊与那些用来营利的盗版书或下流淫秽、反动的政治书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4、 就我个人而言,我从未将《水沫》当作一个见不得光的隐私去深藏不露,相反我是公开的将《水沫》作为我以个人的观点和角度来参与中国当代文学艺术发展的工作来作。2002年,中央戏剧学院的女生桂冠来黄石为我拍摄了记录片《水沫·人》,片中拍摄了我作为交警的日常工作和业余的文学创作及生活,重点介绍了我编辑《水沫》的想法和过程,此片曾在凤凰卫视播出。2002年,《我爱摇滚乐》杂志约我为刊物开设《水沫插页》专栏,我编了11-28期,历时三年。2003年,黄石市《大江商报》的记者采访了我,我畅谈了我个人的文学写作和编辑《水沫》的观念,报纸以整版的篇幅刊出。2003年,《视觉21》杂志约我写了一篇谈《水沫》的文字,也是公开发表。2005年,独立制片人吴文光先生编辑的《现场3》公开出版,里面收录了艺术家杨志超的两个行为艺术笔记,均是选自《水沫》;书里还收录了吴文光先生对我的采访,主要是谈我的生活经历、写作和《水沫》的编辑出版过程。2005年春天,黄石市电视台的编导苗毅、舒明柳给我拍摄了专题片《生活在别处》,片中拍摄了我的交警工作和业余写作,编辑《水沫》、和女朋友在旧书店里淘书等等生活细节;此片曾在黄石市电视台纪实栏目播出。
综上所述,我这样公开的编辑民刊《水沫》,并与社会各届文化人士广泛展开交流,这能用编辑印制非法出版物来定性我的行为吗?我认为我和《水沫》都是正大光明的。说到这里我还得补充一点,《水沫》是非营利民刊,这份刊物一直都是用我本人有限的工资收入支撑。我没有向任何人要过一分钱赞助,因为在我们这个时代,文学早己不是主流,更多的是个人的一种信念和坚持,换句话来说,文学更多的是个人的事情,没有人强迫我编辑出版《水沫》,别人也没有义务对我进行经济支持。有一些喜欢看《水沫》的朋友自发的捐助了一些钱给我,也有读者汇工本费向我邮购《水沫》,但这些钱远远不够《水沫》的印刷费用。”
E说:“你将《水沫》称之为民刊,我却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什么民刊,我只知道不经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出版的印刷品都是非法出版物。”我说:“你这就将合法和非法这两个概念绝对化了,就象说一个人不是*员就一定是个反党人士一样。这样讨论问题不太客观。因为你生活在黄石,黄石就只有《水沫》这一份民刊,你又不是文学圈里的人,当然就看不到了。如果你在文学刊物当编辑,那么你每天都能看到新的民刊。记得《诗歌月刊》的某编辑说过,编辑部每年能收到五、六百份民刊,每天都能收到一两份。”E说:“你说的这些民刊就算是很多,也不能证明它的合法性。”我说:“我也并不以为自己公开交流《水沫》,或者是因为公开刊物、书籍、电视台等媒体对《水沫》的介绍就以为《水沫》或其它民刊就拥有了合法身分。事实上,你们今天来找我调查,这也是一件好事。这让我反省一个我早就知道,但又长期被我忽视的问题:民刊应该如何取得合法性身分的问题。目前的现状就是,从新闻出版局(管理者)这一方来说,凡未经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同意就自行编辑、出版、发行的刊物就是非法出版物。在广大民刊的编者眼中,我不管那些出版条例,自行编辑出版民刊,反正这在当代中国是个普遍的文学现象,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并且大多数民刊都属于小圈子内的交流刊物,具有很强的同仁杂志性质,没有进入公开的流通渠道,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总之,对于广大民刊来说,确实出现了一个管理上的空白地带。就象我编辑印制《水沫》六年了,今天你们这些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才第一次来找我一样。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一旦某民刊真的作出了特色,交流面扩大,渐渐开始被社会各届人士认同或关注,刊物就必然会受到新闻出版部门的注意。因此,从这一点来说,今天你们对我的调查也是一件必然的事。作为一名警察,一个执法者,我理解你们的执法工作。我以上只是谈谈我的个人观点,我并不认为我的想法就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我同样要接受法律的管辖。尽管我认为某些出版条例制定的不太合理,但我应该用自己的方式去努力争取民刊合法化的可能性。”
F说:“作为新闻出版局的工作人员,我们的工作就是执行新闻出版法规。至于法规是否合理这不是我们所能讨论的范围,我们现在要谈的就是,在现阶段有这些法规,而你没有遵守,我们只能将你的行为定性为出版非法出版物。现在我问你,你编辑出版的《水沫》中含有下列内容吗?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我说:“《水沫》里没有以上内容。如果你们认为有,那我们之间可以讨论一下彼此的判断标准。我建议你们可以将有争议的内容放在网络上让公众来参与判断,或者由权威的文学评论家来判断,甚至可以由法院来判决。”
F问:“《水沫》是在哪个印刷厂印制的?”我说:“是由外地朋友在外地印制的,我不清楚。”F说:“你这位朋友的具体情况能告诉我们吗?”我说:“不能。是我出的钱,这是我个人的问题,与他人无关。”谈话就这样进行下去,直到中午,我在新闻出版局吃了他们的工作餐。午休时我和E打乒乓球,E水平很高,打了我21比3,但我根本不在乎输赢,就这样一局又一局的屡败屡战,一直打到E体力不支时才罢手。
下午询问继续,都是关于《水沫》每期印多少册,花多少钱,给什么人看等细节问题。E问我:“《水沫》中有违禁的政治内容吗?”我说:“没有。”E问:“那《水沫》第六期中的管党生的诗是什么含意?”我说:“这首诗是关于一个诗人对16大的感想,内文是:16大要开了/看来要换人了/换上什么人/是那个眼神呆滞的人/还是那个看起来经验丰富的人/这些并不重要/汽车出了问题/换司机有什么用/何况是近亲繁殖的司机。”E问我:“你不觉得这样写有问题吗?”我说:“我不觉得这首诗有什么问题,中国公民本身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力,管党生作为一个诗人,他有权以他个人对16大的看法而写下这首诗。同时,这首诗也证明了时代的进步,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
E问我:“《水沫》中有黄色淫秽的内容吗?”我说:“没有。”E说:“那我们觉得《水沫》中的有些文字有问题。”我说:“文学上有争议是正常现象,我可以这样说,性作为人类生活的重要内容,没有哪个作家在作品中不写到性的。重要的是要结合作家的全部写作来看这个问题,脱离上下文关系,断章取义的以一段性描写来判定这是黄色文学,是会闹笑话的。比如说我的小说,你要看到在我的全部小说中写到性的不到十分之一,而在这一两篇写性的小说中我又是在以实验的手法将性生活荒诞化,如果有人认为我在传播黄色文学,那我根本不想与之争辨,就让他保留他的看法吧。文学的判断标准并不能由某一个与文学无关的人来确定。我会建议他看看王安忆的长篇小说《米尼》,看看别人是怎么写性的,让他补补文学常识课后再来说话。”谈话一直到19:00时许才结束,笔录记了两份,加起来有十几页,我看完在笔录上签名后回所值班,当夜我在所里睡觉。
第二天我正常上班,下午15:30许,E科长又来了,又通知我到黄石市新闻出版局接受调查。在路上我忍不住向E抱怨:“昨天问了一天,我昨夜回所值班没有回家。派出所里工作本来就很忙,经常加班,休息的时间少得可怜。你们要来也要早一点,这个时候叫我去,又占用我休息时间,你们能不能替我想一想?”E说:“下次一定注意不占用你的休息时间。今天我们会尽量快的提问并让你尽快回家的。”我又填了黄石市新闻出版局执法调查通知书黄新出调字(2006)笫06号。
到了新闻出版局,女科长G与我谈话,G说:“你昨天说自己编辑印制《水沫》的事很爽快,但你没有告诉我们是在哪个印刷厂印制刊物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希望你能如实告诉我们。”然后又是E和F对我作询问笔录,我说:“一人做事一人当,我不想牵扯到别人。这是我做人的原则问题,希望你们能理解我。”一直到近20:00时,他们看实在问不出来,就让司机开车送我回家了。他们要求我将手头留存的《水沫》上交,我就在笫二天,也就是5月18日上午,背了四十多本《水沫》送到新闻出版局,E给我开具了没收清单。
后来我听知情人及外地朋友说,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和黄石市公安局的民警约十多人组成了专案组查处《水沫》,他们派人出差到北京、兰州的书店里去收缴《水沫》,还在黄石市将所有印刷厂翻了个底朝天,找到了两家印刷厂,还将一个书店的老板罚款5000元;因为我送了老板几本《水沫》让他给读者们翻阅,而老板的老婆无意中将《水沫》以五元一册的价格出售了。我为此感到愤怒,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以上就必须听证,而新闻出版局居然可以因为书店卖了不到20元的民刊就罚款5000元,我觉得这完全是掠夺!
而知情人告诉我,我在黄石做《水沫》近六年时间,给了这么多册杂志给本地文化界朋友,也上过本地报纸、电视,新闻出版局怎么会不知情?甚至现任的新闻出版局领导在2002年时都收到过《水沫》。这次专案组之所以要花这么大力气查处《水沫》,决不是为了以编印非法出版物(文学民刊)来罚我的款,主要是因为我年初在网络上发表了《交警为什么都热爱罚款》、《罚款任务猛如虎》两文,触犯了潜规则,触犯了某些人的利益。这些人无法用正当理由将我整倒,就想通过查处《水沫》来给我扣上大帽子,将我清除出公安机关甚至让我坐牢。他们准备列举我四大罪状:
1、 编辑出版非法出版物。
2、 涉及非法经营。
3、 涉及传播反动的政治言论。
4、 涉及传播黄色淫秽作品。
知情人劝我现在赶快写认识,然后主动辞职,以免惹祸上身。我听了这话,一点也不紧张。我对我们祖国的未来充满信心,时代在进步,体制的宽容度也增强了,象我这样公开抵制领导规定的交通违法查处指标,公开揭露体制问题的民警居然还能在公安局里正常工作,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现在早己不是某些人能一手遮天的年代了。某些人或某个机关再也不能轻易的给人扣帽子、打棍子了,谁有能力将民主与法制的时代巨轮逆转到只有*一个人说话的文革时代或大兴文字狱的满清时代?没人敢讲真话,万马齐喑的沉默世界决不会是个和谐社会。我不但不会辞职,我还要一直坚持站在公安机关里直到最后一天。只要我还留在公安局里工作一天,就可以让更多的民警们看到希望和新的可能性。其实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力量的,如果说我们没有能力改变体制,那么我们至少可以有能力改变自己。只有每个公民和执法者一起携手努力,法制社会才有实现的可能。我做好了准备,虽然我只是个小人物,不想当英雄,但如果真的遇上了危险,我也只能义无反顾去当个英雄了!
十几天的平静过去,5月30日上午,新闻出版局的同志又打电话让我去接受调查。下午15:00时,我去了,E向我介绍了两位黄石市公安局扫黄打非办(我没听说市局里有扫黄打非办,估计是临时为我成立的专案组。)的民警H和I,我当场填写了黄石市新闻出版局执法调查通知书黄新出调字(2006)笫020号。(上次我填的是06号,现在都020号了,说明这些天他们传唤询问了13人次,很辛苦啊。)在二楼会议室里,H和I对我作询问笔录,直到18:30时结束,他们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我怎么印刷和发行《水沫》上。我之所以在文中不透露所有调查者的真名,不是我怕得罪人,而是我理解他们的工作,这并非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个人不应该为体制的决定负责。我想对幕后隐藏的人说: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我等着你!
2006-06-05 引用通告引用此项的网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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